法規名稱: 警徽警旗製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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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規定辦理。

二、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
    嘉禾。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
    右各七。其徽式如附件一。

三、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
        警徽,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
        」黑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附件二  警察旗旗幅尺度表
        ┌──┬──────┬──────┐
        │旗號│直長 (公分) │橫寬 (公分) │
        ├──┼──────┼──────┤
        │一號│48          │72          │
        ├──┼──────┼──────┤
        │二號│64          │96          │
        ├──┼──────┼──────┤
        │三號│80          │120         │
        ├──┼──────┼──────┤
        │四號│96          │144         │
        ├──┼──────┼──────┤
        │五號│120         │180         │
        └──┴──────┴──────┘

四、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
    長度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五、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級;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專業警察機關旗比
    照之。
附件七  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區分│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中央署校級│
│        │          │            │察局級      │          │
├────┼─────┼──────┼──────┼─────┤
│旗幅尺度│直長 40 公│直長 80 公分│直長 96 公分│直長 120  │
│        │分        │            │            │公分      │
│        │橫寬 96 公│橫寬 120  公│橫寬 114  公│橫寬 180  │
│        │分        │分          │分          │公分      │
├────┼─────┼──────┼──────┼─────┤
│書寫番號│直長 48 公│直長 56 公分│直長 68 公分│直長 86 公│
│白幅尺度│分        │            │            │分        │
│        │橫寬 8  公│橫寬 9  公分│橫寬 9  公分│橫寬 10 公│
│        │分        │            │            │分        │
└────┴─────┴──────┴──────┴─────┘

六、製掛首長旗之警察機關如下,其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附件八  警察機關首長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區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
        │        │  警察專科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  │
        ├────┼────────┼───────┤
        │旗幅尺度│直長 96 公分    │直長 120  公分│
        │        │橫寬 144  公分  │橫寬 180  公分│
        └────┴────────┴───────┘

七、警徽使用規定如下:
  (一)警察人員得佩帶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貢獻者,得致贈飾用
        警徽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辦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八、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九、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十、警察旗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十一、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十二、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
      居左。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十三、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