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一、維護人員、物資、器材、設施安全,防制敵人滲透破壞,確保內部安
    全。
二、結合保防教育,鞏固員工心防。
三、防範並查處反心戰案件。

貳、具體做法:
一、實體安全防護:
  (一)策訂防護計畫:
        1.蒐集有關資料,分析敵人陰謀滲透及可能破壞行動,針對本機
          關之環境,特性及防護現況,選定防護目標,以「人員」、「
          物資」、「器材」、「設施」為防護重點,預作研判,訂定「
          實體安全防護措(設)施研析表」(格式如附件一)並彙送內
          政部警政署(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備查。
        2.查據安全狀況研判,訂定「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
          附件二)及應變措施,明確劃分責任區,結合行政力量,分配
          工作任務,貫徹執行,隨時檢討改進,適時修訂。
  (二)嚴密防護部署:
        結合忠誠調查考核、防諜佈建、掌握員工心態意向、發掘潛伏內
        部之危安分子,予以有效監考,澈底淨化內部。
  (三)實施防護演習。
        各警察機關為測驗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計畫之可行性及適應性,應
        視實際情形需要,適時舉行防護演習。重點防護目標於重點節日
        期間,應依本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安全防護偵測規定」如(附件
        三)對所屬單位實施偵測。內政部警政署(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並得派遣假設敵,以測驗重點目標之防護情形及應變能力。
  (四)執行防護檢查:
        依照「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計畫」,有關各科(課)室,負責實施
        之項目,每雙月自行檢查一次,並將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填
        送保防室彙報。每半年由保防室會同有關科(課)室舉行綜合性
        檢查一次,並將安全防護工作綜合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按期
        填報內政部警政署(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五)召開防護會報:
        定期舉行本機關安全防護會報,每年六月、十二月份各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會報由本機關正副首長或主任秘書主持
        ,有關業務主管參加,會報範圍如下:
        1.有關建築設施、物資、器材等安全防護措施與改進事項。
        2.有關危險物品防範事項。
        3.有關演習事項。
        4.有關防護教育宣導、情報蒐集事項。
        5.有關偶發事件防範事項。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事項。
  (六)維護機關首長安全:
        1.辦公處所及會議場所:派遣制服或便衣人員擔任巡邏警戒,重
          要會議應事先實施場地安全檢查。
        2.查處可疑郵件:機要人員或收發單位,對郵件包裏,應運用偵
          測器材鑑定其安全性,發現可疑詭雷郵件,不宜啟動,迅速聯
          繫防爆技術人員處理。
        3.宿舍安全:加強與首長隨護警衛之聯繫,並適當配備公開或秘
          密之警衛人員,維護首長宿舍週邊安全。
        4.座車安全:請駕駛於使用車輛前週密檢查機件安全,使用期間
          ,駕駛應做到「人不離車」,防範暗置爆炸物。
        5.首長行止及其眷屬安全:應隨時請首長注意行止保密,並注意
          其眷屬安全。
        6.會見賓客:機要人員及侍從應提高警覺,注意來訪賓客有無攜
          帶武器、爆裂物等危險物品,防範危害情事發生。
        7.近身人員:首長之侍從、駕駛、工友等應審慎遴選,嚴加考核
          。
        8.裝設對講電話:首長辦公室、宿舍與保防室及警衛單位間,裝
          設對講電話或警鈴,即時聯繫偶發狀況,適時處置。
        9.執行首長安全維護,如與聯合警衛勤務相遇時,即應接受聯合
          警衛統一指揮。
  (七)實施限制措施:
        1.依據機關環境特性及實際需要,分別制訂門禁管制及員工識別
          證、來賓出入證等管理規定,予以嚴格管制,並透過機關首長
          及保防教育,培養員工遵守門禁規定。
        2.檔案資料應落實管制,並從防火、防竊、防潮、防蝕等規劃各
          項安全措施細部計畫,確實執行,以期維護。
        3.對重要防護目標劃為禁區,工作人員憑證出入,限制其他人員
          接近或出入。
        4.重要防護單位建築物週圍分別設置壕溝、圍牆、鐵絲(剌)網
          、拒馬、電網等,予以分層隔離。
        5.接待參觀應訂定參觀辦法,明訂參觀範圍、項目及攝影等有關
          限制事項,禁區以內,應謝絕參觀。
        6.經專案核准進入禁區之特定人士及外籍工作人員,應事先辦理
          安全查核,並派適當人員陪伴。
  (八)物資、器材之安全防護:
        1.保密措施:對人、事、物等資料,均列為重點保密事項,注意
          檢查與保密情報蒐集。
        2.武器、彈藥、車輛等裝備應善加保養,其儲存停放場所注意其
          安全設施,各級主官(管)應經常清點數量是否相符。
        3.對易燃、物爆等危險物品,應隔離貯存,加強管理。
        4.消防設備應經常保持堪用狀態,對使用日久之電線、電器、機
          械及警報設備,應定期予以徹底安全檢修。
  (九)電訊及電台之安全防護:
        1.警用電訊安全:應注意總機房及機務站與各分所之通訊器材存
          儲保管,四週應採各種安全措施,並派警嚴密守護,嚴密出入
          人員之檢查,尤其線路檢查、話務員之忠誠調查應落實考核工
          作。
        2.警察廣播電台及各地分台轉播站之安全防護:應嚴密門禁、電
          台管制、播音室及器材倉庫之內外安全措施,尤應注意禁止閒
          雜人員出入,如遇特殊情況,應加派武裝警力守望巡邏。
  (十)厲行值日制度:
        1.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保防單位應依照規定派員值勤。
        2.值勤人員應定時巡視內外週邊安全,尤應注意假日之防護工作
          。
        3.值勤人員應與機關首長及直屬單位主管,當地情治警備單位密
          取聯繫,以備及時處理有關事故。
  (十一)充實科技設備。
          1.對各項重要防護目標,逐年充實科技設備(如警報器、電腦
            報警系統、閉路電視、超短波警訊系統等設備),以輔助人
            力不足。
          2.飼養警犬輔助警戒,擔任守護、搜索、巡邏任務。
  (十二)結合技術防護:
          1.遴選鑑識或工程技術人員,施予適切訓練,協助防制敵人陰
            謀破壞,遇有事故發生,俾能迅速鑑定有無人為破壞因素。
          2.發現陰謀破壞事件,保防單位應迅速會同鑑識、工程技術人
            員及有關單位成立專案,秘密徹查偵辦陳報。
  (十三)加強聯防措施:
          1.依機關環境特性,主動協調當地友軍單位簽訂兵警力支援協
            定,協定書內詳訂聯絡通訊及支援辦法,並保持密切聯繫,
            交換預警情資,以發揮統合力量,確保安全。
          2.厲行責任區制:為有效結合行政力量,加重各級單位主管與
            員工之防護責任,明確建立安全防護責任區制度,平時應結
            合行政管理、技術、工業安全、防護(自衛)編組,由機關
            首長負責指揮監督,俾「處處有人防護,時時有人督導」,
            以全體員工力量構成整體的防護面。
  (十四)防處偶發事件:
          1.注意員工中有無心理、言行不良傾向情事,應責成防諜員提
            供安全防護情報,保防單位根據情報,召集人事,督察等單
            位,共同研商,疏導匡正。
          2.事件醞釀時,應根據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象,協請有
            關權責單位疏處,便之消弭於無形。
          3.在瞭解群眾情緒、動態及情況變化中,尤應發掘首要領導人
            及幕後有無不法分子操縱指使,並查明其身分、背景、政治
            陰謀等,迅速處理。
          4.防處偶發事件,應避免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尤應注
            意併發問題,嚴防擴大變質。
          5.對群眾事件之防處,應一面加強戒備,一面依照支援協定,
            立即申請友軍或警力支援,在避免發生暴力衝突之原則下,
            盡一切可能,維護機關安全。
二、心理安全防護:
  (一)策訂心防計畫:
        結合保防教育,鞏固員工心理防線,認識敵人,提高政治警覺,
        不收聽敵人廣播,不聽信謠言,並鼓勵員工秘密檢舉,防杜敵人
        毒素思想之滲透。
  (二)反心戰案件之防處:
        1.防處反動文字案件:
         (1)對敵人空飄(海漂)宣傳品,各單位員工於發現拾獲時,應
            立即原封送交保防單位或就近之警察分駐(派出)所處理,
            不得竊閱傳述。
         (2)透過保防教育宣導員工注意防範反動文字、標語、圖畫、黑
            函,如有發現時應封銷並保持現場完整,立即密報保防單位
            處理。
         (3)員工發現有私閱違禁書刊,應由保防單位隨時注意調查收繳
            追究。
         (4)各警察機關應嚴密注意員工有無參與陰謀暴亂、請願、集會
            遊行、秘密結社等行為,獲有情報,迅速採取適切有效之防
            範措施。
         (5)各警察機關應充分瞭解危安分子及精神病患之言行動態,防
            範書寫反動文字、圖書、尤應於國定紀念假日及其他特定日
            期,對易於發生反動文字場所,應加強巡邏查察。
         (6)各警察機關人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從員工福利、人事管理
            等業務中注意員工反映,有無不良傾向,以防受敵利用。
         (7)加強辦公處所、生產廠區、火車(公車)車廂、廁所、及其
            他不易被人察覺之偏僻處所巡邏查察,防範書寫反動文字、
            圖畫。
        2.謠言案件之防處:
         (1)凡未經政府公佈之消息,其散播內容以擾亂治安,動搖民心
            士氣者,均應列為謠言案件查處。並適時報導事實真象。駁
            斥謠言,應注意運用技巧,避免副作用。
         (2)俟機教育員工,不聽信謠言,不傳播謠言。
        3.加強查察出版品:
         (1)依照「出版法」、「出版法施行細則」及「出版品管理工作
            處理要點」等規定,協助出版品管理工作。
         (2)經常查察圖書室、閱覽室藏書,有無違法不當之書刊。
         (3)注意蒐報違法出版品之印刷、製作、行銷、貯藏情資,如經
            發現應立即通報出版品執行小組查處。

附件一
密
┌──────────────────────────────┐
│(機關全銜)實體安全防護措(設)施研析表                    │
├────┬────────┬──────────────┬─┤
│類    別│  項        目  │  研                    析  │備│
│        │                │                            │註│
├────┼────────┼──────────────┼─┤
│壹  防護│一  安全防護計畫│□已訂安全防護計畫(含應變措│  │
│    計畫│                │  施)                      │  │
│        ├────────┼──────────────┼─┤
│        │                │□已結合防護團訂定自衛編組演│  │
│        │二  訓練計畫    │  練計畫                    │  │
│        │                │□已訂定兵警力支援演練計畫  │  │
├────┼────────┼──────────────┼─┤
│        │三  安全防護會報│□已成立「安全防護會報」    │  │
│        ├────────┼──────────────┼─┤
│        │四  防護部署    │□已部署完成(詳如附件部署圖│  │
│        │                │  )                        │  │
│貳  人員├────────┼──────────────┼─┤
│    組織│五  責任區制    │□已明確劃分防護責任區      │  │
│        │                │□對機關週邊內外按時巡邏查察│  │
│        ├────────┼──────────────┼─┤
│        │六  警衛人力    │警衛      人                │  │
├────┼────────┼──────────────┼─┤
│        │七  門禁管制    │□員工佩有識別證出入        │  │
│參  限制│                │□會客參觀依規定登記        │  │
│    措施├────────┼──────────────┼─┤
│        │八  禁區設限    │□禁區標誌  □禁區出入證    │  │
│        │                │□檔案管制                  │  │
├────┼────────┼──────────────┼─┤
│        │                │□壕溝  □圍牆  □鐵絲刺網  │  │
│肆  防護│九 阻絕設施     │□拒馬  □電網  □雞爪釘    │  │
│    設施│                │□鐵柵門  □櫃台柵欄        │  │
│        ├────────┼──────────────┼─┤
│        │一○  科技設施  │(詳如附件設施統計表)      │  │
├────┼────────┼──────────────┼─┤
│        │                │1 人員:  人                │  │
│        │                │2 物資:                    │  │
│伍  重點│一一  防護目標  │3 器材:                    │  │
│    目標│                │4 設施:                    │  │
│        ├────────┼──────────────┼─┤
│        │一二  防護執行  │1 優點:                    │  │
│        │                │2 缺點:                    │  │
│        ├────────┼──────────────┼─┤
│        │                │1 危安分子:政治性管制目標  │  │
│        │                │              人            │  │
│        │一三  管制目標  │            具有暴力傾向  人│  │
│        │                │            具有製造爆裂物專│  │
│        │                │            長  人          │  │
│        ├────────┼──────────────┼─┤
│        │一四  監控管制  │1 優點:                    │  │
│        │                │2 缺點:                    │  │
├────┼────────┼──────────────┼─┤
│陸  研判│一五  安全等級  │□甲級  □乙級  □丙級      │  │
│    鑑定│                │□丁級                      │  │
└────┴────────┴──────────────┴─┘
  一級單位蓋章:                主管蓋章:

參、獎懲:
一、各警察機關對安全防護工作執行認真,著有績效者,由各該機關首長
    從重獎勵;其工作不力,因而導致發生不良影響者,應從嚴懲處。
二、保防人員執行安全防護工作之考核獎懲,由各級警察機關依照警察人
    員獎懲標準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