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簡稱陸生就學辦法)。

二、適用對象
    符合陸生就學辦法第2條及第20條規定之大陸地區學生。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接獲學校錄取通知,或因學術合作經教育部核定來
        臺修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申請單次入出境許
        可證:
        1.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陸生就學專用)(下
          稱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但經教育部依陸生就學辦法第20條
          規定核定來臺修讀者,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
          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影本。
        4.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
          )影本。
        5.委託學校代申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委託書(陸生專用)影
          本。
        6.保證書(陸生專用)。
        7.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二)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
        備齊下列文件,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或已辦理註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
        3.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4.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其之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復學之陸生於前就學期間已出其者,無須檢附)。
        5.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7.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大陸地區學生因修業情況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
        滿前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1.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2.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3.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正本。
        4.大陸地區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5.若所持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費用:新臺幣300元。
  (四)限期離境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除符
        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申
        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但應屆畢業生得
        於畢業後1個月內離境: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休(退)學或畢業證明。
        5.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6.費用:新臺幣300元。
  (五)轉學或具雙重學籍者
        大陸地區學生於來臺就學期間再錄取相同學制之其他系所或學校
        ,由再錄取之學校備齊下列文件代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
        1.填寫入出境證錯誤更正申請表。
        2.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者,繳回該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錄取或註冊證明(如學校行政單位開立證明正本,或學生證驗
          正本收影本)。
        4.保證書。
        5.費用:毋須繳費。
  (六)升學大陸地區學生畢業後繼續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於註
        冊入學後,由錄取學校代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大陸地區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4.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錄取或註冊證明:如學校行政單位開立證明正本,或學生證(
          驗正本收影本)。
        6.保證書。
        7.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七)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
        1.未入境者(含入出境許可證逾期)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 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
            予受理。
         (3)毀損(逾期)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4)委託書。
         (5)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2.已入境者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 l張(向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
            予受理。
         (3)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4)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5)補(換)發費用單次出境許可證新臺幣 300元,多次入出境
            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
  (八)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入出境查驗格不敷使用者,應備齊
        下列文件,至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重新列
        印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2.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費用:毋須繳費。

四、注意事項
  (一)依陸生就學辦法第 2條規定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
        及停留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2年(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核發
        原證效期),另依陸生就學辦法第20條規定換發之多次入出境許
        可證,其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則依教育部核定之修業期間核發。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衛生
        福利部)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辦理。
  (三)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申請人或代申請學校應於接到補件通
        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
        其保證書。
  (五)原就學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及停留期
        間之延期規定如下:
        1.每次不得逾2年,惟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尚餘有效效期不足1
          個月者,得不予許可延期。
        2.不得逾下列相關學程修業年限(復學者不得逾畢業當年度 8月
          31日),逾相關修業年限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6個月:
         (1)博士班:修業已滿5年。
         (2)碩士班: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3)學士班:學士班(不包括2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但其
            修業期限因系、院、學程性質,經依法延長者,於修業期限
            屆滿後。
         (4)二年制學士班及副學士班:修業已滿2年。
  (六)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休學後申請復學者,準用本送件須知
        第3點第1款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規定,其應備之錄取證明文件
        ,並得以學校或學校系所或學校業管行政單位所開立復學證明文
        件替代。
  (七)大陸地區學生原持有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得於該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備齊下列文件至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
        站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同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5.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申請處所
    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六、審核期間:
    5 個工作天(不合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

七、查詢資訊
    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八、其它事項(陸生家屬來臺探親〉
  (一)適用對象
        依陸生就學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士班、碩士班、
        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相關規定請參考「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一探親、延期照料」)
  (二)停留期限
        停留期間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
        ,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