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簡稱陸生就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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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符合陸生就學辦法第2條及第20條規定之大陸地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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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接獲學校錄取通知,或因學術合作經教育部核定來
臺修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申請單次入出境許
可證:
1.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陸生就學專用)(下
稱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但經教育部依陸生就學辦法第20條
規定核定來臺修讀者,檢附經教育部核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
讀之公文及學生名冊影本。
4.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
)影本。
5.委託學校代申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委託書(陸生專用)影
本。
6.保證書(陸生專用)。
7.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二)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學生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
備齊下列文件,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或已辦理註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
3.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4.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之國內醫院出其之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復學之陸生於前就學期間已出其者,無須檢附)。
5.繳回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7.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大陸地區學生因修業情況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
滿前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1.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2.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3.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正本。
4.大陸地區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5.若所持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6.費用:新臺幣300元。
(四)限期離境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除符
合其他可在臺停留或居留之身分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許可者外,應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備齊下列文件,申
請單次出境證,並自核證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但應屆畢業生得
於畢業後1個月內離境: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休(退)學或畢業證明。
5.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6.費用:新臺幣300元。
(五)轉學或具雙重學籍者
大陸地區學生於來臺就學期間再錄取相同學制之其他系所或學校
,由再錄取之學校備齊下列文件代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
1.填寫入出境證錯誤更正申請表。
2.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為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者,繳回該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錄取或註冊證明(如學校行政單位開立證明正本,或學生證驗
正本收影本)。
4.保證書。
5.費用:毋須繳費。
(六)升學大陸地區學生畢業後繼續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於註
冊入學後,由錄取學校代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大陸地區旅行證件(驗正本收影本)。
4.繳回原多(逐)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錄取或註冊證明:如學校行政單位開立證明正本,或學生證(
驗正本收影本)。
6.保證書。
7.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七)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
1.未入境者(含入出境許可證逾期)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 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
予受理。
(3)毀損(逾期)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4)委託書。
(5)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2.已入境者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 l張(向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未依規定檢附者,不
予受理。
(3)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
(4)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5)補(換)發費用單次出境許可證新臺幣 300元,多次入出境
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
(八)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入出境查驗格不敷使用者,應備齊
下列文件,至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重新列
印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加簽/換證申請書。
2.繳回原紙本電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費用:毋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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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依陸生就學辦法第 2條規定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
及停留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2年(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核發
原證效期),另依陸生就學辦法第20條規定換發之多次入出境許
可證,其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則依教育部核定之修業期間核發。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衛生
福利部)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辦理。
(三)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申請人或代申請學校應於接到補件通
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
其保證書。
(五)原就學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及停留期
間之延期規定如下:
1.每次不得逾2年,惟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尚餘有效效期不足1
個月者,得不予許可延期。
2.不得逾下列相關學程修業年限(復學者不得逾畢業當年度 8月
31日),逾相關修業年限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6個月:
(1)博士班:修業已滿5年。
(2)碩士班:碩士班修業已滿3年。
(3)學士班:學士班(不包括2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4年。但其
修業期限因系、院、學程性質,經依法延長者,於修業期限
屆滿後。
(4)二年制學士班及副學士班:修業已滿2年。
(六)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休學後申請復學者,準用本送件須知
第3點第1款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規定,其應備之錄取證明文件
,並得以學校或學校系所或學校業管行政單位所開立復學證明文
件替代。
(七)大陸地區學生原持有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得於該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備齊下列文件至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
站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同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1.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2.照片l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繳回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4.委託書(非委託案件免附)。
5.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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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處所
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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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期間:
5 個工作天(不合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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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詢資訊
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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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事項(陸生家屬來臺探親〉
(一)適用對象
依陸生就學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士班、碩士班、
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相關規定請參考「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一探親、延期照料」)
(二)停留期限
停留期間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
,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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