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電池為電源者,於達電壓下限發出提示或聲響時,
  管理權人即更換電池。
〔立法理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採電池方式者,有因電池電源用盡而失去功能之情形
  ,爰明定發出提示或聲響告知電源容量已達電壓下限時,更換電池,以
  維護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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