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降低住宅火災發生率及其引發之傷亡率。
二、現況
(一)據本部消防署統計,民國八十五年一至十二月,臺灣地區的火災發
生戶數有六四一四戶,起火戶為住宅者有四一三一戶,占所有火災
發生地點的六四.四%。而以臺北市而言,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五
年,無人傷亡的小火災不計,臺北市共發生三十四起重大火災,其
中發生在住宅區內達十六件,占了重大火災總數將近一半,造成四
十一人死亡。
(二)住宅火災造成人員之傷亡,與其他用途建築物火災七較,仍然居高
不下,而且住宅建築物之數量龐大,同時一般住宅在法令上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義務要求亦較低,實務上消防機關在人力不足及業
務壓力不勝負荷之現況下,針對住宅之防火安全指導至今仍處於較
被動且較為脆弱。
(三)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高齡者之死傷發生率,較其他年齡層高出許
多,除了需要按照住宅之家族結構、居住環境等建立日常留意之軟
體面對策外,亦應樹立日常使用器具之安全化、防災設備器材之設
置等硬體面之對策。
三、問題與原因
(一)住宅居民防災意識低落。
(二)居民參與意願不高。
(三)防火資訊來源未普及。
(四)住宅防災器材缺乏。
四、住宅防火對策之推動事項
(一)提昇防災意識
廣泛發送住宅防火手冊及住宅防災錄影帶,藉由大眾傳播媒體、演
習訓練活動等加強現有之防火宣導活動,並送交相關機關、團體及
電氣、瓦斯公司等單位協助發送及配合宣導活動,同時透過所有機
會及媒體展開生活防火安全對策之宣導活動,以提昇防火防災意識
。
(二)實施防火診斷
透過村里大會、社區活動等,運用自己診斷表實施防火診斷,且針
對火災常發生之區域及配合參與意願較高之社區,藉由個別訪問進
行防火診斷,引導民眾主動參與,以謀求居住環境之安全化。
(三)確保高齡者等災害弱者之人命安全對高齡者等災害弱者及其家庭,
進行防火指導及提醒對用火、用電器具之定期檢修等,同時推動社
區、里鄰互助體制,確立對災害弱者之鄰保共助體制,同時透過鄉
鎮市、區公所、村里鄰辦公室等協調聯繫社區內日常生活用品供應
事業,以普及住宅用防災器材及防焰物品,以提昇防災環境。
(四)提昇住宅防火能力推動住宅內部裝修耐燃化、裝飾物及地坪鋪設物
防焰化,並藉由住宅用防災器材之普及,以提昇住宅之防火性能。
運用消防安檢或查察機會,對於居室、樓梯間及用火、用電器具週
邊之不燃化,進行行政指導。特別是對於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應協
調相關主管機關,指導其提高此類住宅之防火能力。
(五)普及住宅防災器材
許多住宅係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無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且
一般法定消防設備多屬系統式,需花費相當金錢購置,以致影響設
置意願,故有必要輔導業界發展住宅用專用滅火器材,減輕購買者
負擔,進而促進購置意願。
其次,再運用住宅防災器材之樣品或實物展示組合,將住宅用滅火
器、簡易自動滅火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防焰製品等統份有效
週知,同時由省(市)、縣(市)政府主動研究居民設置住宅防災
器材之補助事宜。
(六)防火火災預防對策
向各社區及住戶推動「營造不被放火之環境」宣導,以防止放火事
件發生。
(七)建立資訊情報中心
省(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防災資訊中心,以提供迅速、正確
的防災資料。
(八)其他
發展婦幼、青少年、慈善公益團體等防火組織,透過各種管道充實
防災教育。
五、立即辦理事項
(一)製作家庭防火手冊及住宅防災錄影帶,廣泛發送;由本部消防署主
辦,省(市)、縣(市)政府協辦。
(二)訂定住宅用簡易型火災警報器、住宅用滅火器及其他住宅用簡易滅
火裝置之器材安全規範,以輔導業界推廣生產,充實住宅防災器材
:由本部消防署主辦,省(市)、縣(市)政府協辦。
(三)主動研究轄內居民設置住宅防災器材之補助事宜:
由省(市)、縣(市)政府主辦。
(四)製作家庭防災安全診斷表,發送全國每一家庭:由本部消防署主辦
,省(市)、縣(市)政府協辦。
(五)加強推動大型集合住宅之防火管理制度:由各級消防主管機關主辦
。
(六)儘速推動防焰制度:由本部消防署主辦,省(市)
、縣(市)政府協辦。
(七)發展各地婦女、青少年等防火組織:透過各地義消婦女組織、婦女
團體、慈善團體、童軍、公益法人等組織,以各種管道充實防災教
育,並培養防火種子教官,配合推動住宅防災事項:由省(市)、
縣(市)政府主辦。
六、經費
執行本計畫所需相關經費,本部消防署主辦部分由該署編列預算支應
;省(市)、縣(市)政府主辦及協辦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自行編
列預算支應。
七、獎懲
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有功人員由本部消防署及省(市)、縣(市)政
府從優敘獎。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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