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經個別認可合格者,應於認可產品本體上明顯易
    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
    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三、認可標示之規格應符合下列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使用第一種樣式標
    示確有困難時,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標示之。
  (一)第一種樣式:
        1.標示大小與外環及內環之半徑比為六比五比三。
        2.銀底黑字。
  (二)第二種樣式:
        1.標示大小長、寬均為三點五公分,外環及內環之半徑比為五比
          三。
        2.銀底黑字。
  (三)第三種樣式:
        1.標示大小長二點四公分、寬一點六公分。但標示附加於產品本
          體上確有困難時,其長得為一點六公分、寬零點五公分。
        2.銀底黑字。

四、第三點所定第一種與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如下:
  (一)密閉式撒水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泡沫噴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三)緩降機:半徑一公分。
  (四)一齊開放閥:半徑一公分。
  (五)流水檢知裝置:半徑一公分。
  (六)消防幫浦:半徑一公分。
  (七)防火閘門:半徑一公分。
  (八)金屬製避難梯:半徑一公分。
  (九)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滅火器:半徑零點五或一公分。
  (十一)滅火器用滅火藥劑: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二)緊急照明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三)出口標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四)避難方向指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五)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六)火警受信總機:半徑零點五或一公分。
  (十七)火警中繼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八)火警探測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九)火警發信機: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火警警鈴: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一)火警標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二)消防用水帶:半徑一公分。
  (二十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五、第四點所列設備名稱之代號如下:
  (一)密閉式撒水頭:NFA-SP。
  (二)泡沫噴頭:NFA-FH。
  (三)緩降機:NFA-ES。
  (四)一齊開放閥:NFA-DV。
  (五)流水檢知裝置:NFA-AV。
  (六)消防幫浦:NFA-FP。
  (七)防火閘門:NFA-SD。
  (八)金屬製避難梯:NFA-EL。
  (九)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NFA-EP。
  (十)滅火器:NFA-FE。
  (十一)滅火器用滅火藥劑:NFA-AE。
  (十二)緊急照明燈:NFA-EM。
  (十三)出口標示燈:NFA-EX。
  (十四)避難方向指示燈:NFA-ED。
  (十五)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NFA-HC。
  (十六)火警受信總機:NFA-AR。
  (十七)火警中繼器:NFA-RP。
  (十八)火警探測器:NFA-FD。
  (十九)火警發信機:NFA-P。
  (二十)火警警鈴:NFA-B。
  (二十一)火警標示燈:NFA-L。
  (二十二)消防用水帶:NFA-HS。
  (二十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NFA-RD。

六、為利於管理及辨識,認可標示得於適當位置加列序號及防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