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程序:
(一)民眾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二)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應予保密,並記載於專人保管之檢舉專
簿。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三)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應聯絡檢舉人,確定所檢舉之人員、
違規事項、所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包含詳細地址、相關位置
圖)、違法爆竹煙火種類(人、事、時、地、物)、檢舉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電子信箱
),並製作檢舉談話紀錄。
(四)檢舉人表示未便提供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聯絡方式者,
應委婉說明,日後如查獲違法爆竹煙火,無法發給檢舉獎金,並
作成紀錄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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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處程序:
(一)爆竹煙火檢舉案件不論是具名或匿名,應於接獲報案次日起二日
內派員前往查處。
(二)取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案件程序,應依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進行。
(三)查處結果不論有無查獲,均應回復檢舉人查處結果,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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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獎金核發程序
(一)檢舉非法製造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予
檢舉人;檢舉非法儲存、販賣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依查獲案件
所裁處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二)檢舉獎金原則上由受理檢舉之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核發,預算已用
完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函請內政部消防署補助,並於函文中說明
預算已用完;未編列預算者不予補助:
1.檢舉非法製造案件,應檢附移送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
、半成品及原料清冊、相關預算資料。
2.檢舉非法儲存、販賣案件,應檢附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
裁處書、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清冊、相關
預算資料。
3.消防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應由業務單位會商政風單位後,請檢
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受理檢舉消防機關或指定地點,填寫領
據領取現金或提供帳號領取,並由上開二單位派員確認。
4.檢舉人簽署領據時,如填寫化名,須捺姆指印,並由業務及政
風單位人員簽章證明。
5.辦理獎金核銷作業,方式如下:
(1)檢舉獎金作業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
(2)將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逐級陳核後,連同「統一收據
」報署辦理。
檢舉人使用化名簽署領據者,有關之核銷程序應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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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註
(一)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案件,其獎勵金應由檢舉人聯名
具領。
(二)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
如無法分辨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三)檢舉已發覺之非法爆竹煙火業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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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獎金發放流程詳如下表:
┌──────┐
│民眾檢舉非法│
│爆竹煙火業 │
└──┬───┘
┌───────────┴───────────┐
↓ ↓
┌────┐ ┌──────┐
│提供具體│ │拒絕提供身分│
│身分資料│ │或聯絡資料 │
└─┬──┘ └───┬──┘
┌─┴──────┐ │
↓ ↓ │
┌───┐ ┌───┐ ┌──────┐ │
│查獲違│ │查無違├───→│查無違規結果│ │
│規情事│ │規情事│ │告知檢舉人 │ │
└─┬─┘ └───┘ └──┬───┘ │
│ └──────┤
↓ ↓
┌────────┐ ┌──────┐
│業務單位會同政風│ │不發給檢舉獎│
│單位核發檢舉獎金│ │金 │
└────┬───┘ └───┬──┘
└─────────┬────────────┘
↓
┌──┐
│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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