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消防法第5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
  (二)本部92年1月23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2256號函頒「住宅防火對策
        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

二、目的:老人與避難弱者(以下簡稱老人等)由於注意力較低及行動緩
    慢,當火災發生時,因避難不及而於火場喪生,為降低高齡化社會火
    災的發生率及老人等死亡率,並指導改善老人等居家消防安全現況,
    建構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三、對象:各直轄市、縣(市)轄內-
  (一)獨居老人。指(1)年滿 65歲以上,且具單身、獨居之事實者。
        (2)同一戶有 2位以上老人,其中1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與
        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連續達 3天以上者);或與
        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二)其他(指前述類別以外,消防機關認有必要進行優先宣導對象者
        ,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等避難弱勢族群)。

四、期程及類別
  (一)第一階段:以獨居老人為對象,應於 3個月內完成,且每個責任
        轄區每月訪視至少10戶以上獨居老人。
  (二)第二階段:以其他類別為對象,並於第 1階段執行完畢後 6個月
        內執行完畢。
  (三)後續納入「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之經常性重
        點工作。

五、執行步驟
  (一)請向所轄社會局(科)或村里等機關、單位,索取轄內老人等名
        冊、地址。
  (二)運用婦女防火宣導隊、消防人員及志工團體等,落實居家訪視診
        斷並指導改善,防範火災的發生。
  (三)各消防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強化措施,並於文到一週內函報
        本部消防署備查。
  (四)執行所需相關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支應。

六、宣導重點
  (一)有效灌輸老人等於火災發生時「避難第一」之觀念。
  (二)平時應熟悉屋內逃生避難方法及動線、電器用品使用安全、燃氣
        熱水器裝設位置及一氧化碳中毒防範等。
  (三)抽煙應使用較深廣之煙灰缸,注意吸煙安全及良好吸煙習慣。
  (四)睡前關閉瓦斯、熄滅火種,儘量使用電蚊香替代傳統蚊香等微小
        火源(種),並確保遠離可(易)物,以免引燃起火。
  (五)使用電熱器等,與可(易)燃物保持適當距離。
  (六)減少家中可燃物及雜物之堆放,避免爆竹煙火及焚燒紙錢引發火
        災。
  (七)優先輔導或補助設置獨立式住宅火災警報器。
  (八)烹煮食物時,不可離開現場,倘有接聽電話等其他事項,應即關
        閉火源,燃燒器具附近不可堆積可燃物及雜物。

七、工作要求
  (一)主動積極協助確保安全環境。
  (二)以居家訪視診斷為主要執行方式,並檢視電器設備有無安全危險
        疑慮,應予協助排除。
  (三)檢視危險因子至有效排除,營造安全環境。
  (四)統計數據應確實,如因宣導對象眾多,必要時得延長期限。
  (五)商請社工、志工及鄰居等相關人員,主動協助老人等人員保持環
        境安全。
  (六)宣導人員應具備相關宣導與指導之知能。
  (七)成果製作,由各消防機關規劃辦理。
  (八)以老人等對象之所有戶數為目標,務求普及。

八、成果統計:各機關請指定承辦人乙名,於每週一中午前,填報「加強
    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成果彙整表」(如附件)傳送本部消防署彙
    整。

九、督導及獎懲
  (一)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工作優劣人員,由各機關自行辦理獎懲。
  (二)請列入持續性業務推動重點。本部消防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
        情形,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十、本署聯絡人:火災預防組科長廖為昌、視察翁世洋。
    聯絡電話:(02)81959211、傳真電話:(02)81959261。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