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強消防戰力,掌握搶救時效,發揮整體災害搶救能力,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調度支援時機:
(一)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須調度、
運用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
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
(二)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
材不足,不能即時有效搶救或控制須申請跨轄支援時。
(三)各消防機關與他轄交界地區發生災害,因受地理、環境、交通等
因素影響,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
(四)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認有必要調度支援時。
|
三、作業程序:
(一)各消防機關請求調度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
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由其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依規定調度派遣。
(二)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由其主
管機關核轉,向支援單位消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向本署報備。
(三)各消防機關申請時因時間急迫,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以電話或
傳真先行向支援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出申請,事後再依前項
規定補送申請書。
(四)本署調度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調度派遣
。
|
四、作業要求:
(一)申請支援時,應敘明災情、地點、現場指揮官、通訊頻率、連絡
代號與支援所需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及應注意事項等。
(二)支援單位接獲支援申請時,在不影響本身任務遂行及能力許可下
,應立即循行政體系陳核後派遣,並電復申請(調度)單位。
(三)支援單位受理時,應將時間、申請(調度)單位、災害地點及災
情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備查。
(四)支援戰力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接受現場指
揮官之指揮調度,參與災害搶救。
|
五、災前整備機制
(一)有關人員部分,各消防機關災前必須管控、預劃在不影響既有勤
務遂行最低限度下,各分隊可支援他轄人力員額,避免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臨時調派而耗時費力,原則上各分隊在維持勤務最低限
度下,每日可供支援人力員額如下(在隊服勤人數以分隊消防人
員編制人數扣除請(休)假及補假人數為準):
1.在隊服勤消防人員八名以下者,免預劃支援人力,然依轄區特
性不同,可依平日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作為調度支援之準則。
2.在隊服勤消防人員九名以上者,由各消防機關自行統籌調派支
援人力。
(二)有關車輛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針對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
行車輛種類調派,各分隊出動車輛數必須依照前揭預劃支援人力
為原則,並以一車至少兩人作為各分隊派遣支援人車時之方式,
同時考量維持轄區最低限度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三)有關裝備器材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以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
進行調派,並以前揭出動支援勤務人力可遂行該等裝備器材之使
用為原則,作為裝備器材攜行的準則,同時,仍須維持在轄區最
低限度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
六、支援單位出動機制
(一)受理申請
申請支援單位提出申請跨轄支援時,必須依照申請書(附件一)
載明申請支援單位之災情種類、現況、災害地點、現場指揮官聯
絡方式、作業需求等,支援單位原則上在接獲他單位支援申請之
十分鐘內應回覆申請支援單位,說明支援情形,同時告知帶隊官
聯絡方式及出動時間。
(二)集結出動
在受理並同意他單位之支援申請後,第一梯次必須在十分鐘內完
成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的集結、第二梯次應在一小時內完成集結出
動,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相關資訊(受理時間、出動
時間、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帶隊官聯絡方式等)
。
|
七、受援單位整體指揮機制
(一)現場報到與回報作業
支援單位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分別
向各所屬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並由各該所屬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現場作業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人員說明目前災情實況、
需協助事項任務安排及現場無線電頻道及其他災害現場基礎資訊
等;支援單位報到後應受當地消防機關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
監督,以發揮事權統一、統合指揮之功效。
|
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
消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
支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
〔立法理由〕 1.各消防機關自 104年起使用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進行填報各項救災資源
資料至今,對於各項功能操作已趨熟稔,且填報情形均良好,又各消防
單位救災資源資料得於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即時查報及管理,達到行政
院所訂e化政府有效且便捷之目標,故為免除紙本重複作業,修正每月
函報本署之規定,惟仍由各消防機關每月自行定期調查及維護所屬資料
,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
2.刪除現行次月五日前逕寄電子檔至本署承辦人信箱並函報本署備查之文
字,修正為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