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
  ,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
    要,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