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
      罪犯之協緝。
  五、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
      及執行。
  六、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
      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簽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三、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四、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
      之研擬、推動。
  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文件證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五、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七、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
      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護照製發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二、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三、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四、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五、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六、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四、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五、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