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
      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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