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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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
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立法理由〕 規範工作計畫擬訂之原則及應記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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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
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
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立法理由〕 規範經費預算編製之原則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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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
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
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立法理由〕 規範工作報告編製之原則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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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等,已於「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
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明定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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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
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
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外交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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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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