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大事日誌資料登錄標準及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登錄內容:
    (一)外交關係:凡建交、復交、中止外交關係、締盟及簽訂條約、
          發表聯合公報、外交部重要聲明等,以簽署發表之日期登錄。
    (二)授受勳章:本部部次長以上之政府首長及我駐外館長授(受)
          勳章者,均應以授、領之日期登錄。
    (三)賀唁函電:各國外長及本部部長階級以上之政府首長因特殊事
          件往來之相關函、電(例行性事件如國慶、拜年、函賀及函謝
          等免錄),以函、電收、發之日期登錄。
    (四)外賓訪華:
          1.訪華人士之官階層次,無邦交國以司長級以上,有邦交國
            以外次或其他部會部長級以上之活動為準,其他訪賓重要性
            由政務司依據其訪華意義及重要性決定登錄標準,如議長、
            政黨黨魁及國際知名人士等,均以抵華日期登錄。
          2.由本部協辦,但為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邀請之重要地
            方政府首長(市長以上)、與外交事務有關之重要民間團體
            領袖或國際知名人士等,其登錄日期以抵華日期登錄。
    (五)出國訪問:
          1.本部次長級以上及其他部會之部長級以上、民意代表等,因
            公出國訪問者,以出發日為登錄日期。
          2.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出國考察、參加雙邊或多邊涉外事務活
            動並需本部或外館提供協助,對增進實質外交有重大意義者
            。倘我方出訪人員階層低,但在受訪國獲部長級以上首長接
            見,則可以「XX首長接見我國XX訪問團………」之方式記載
            。
    (六)外交活動:
          1.本部部次長親自主持之部內、外重要會議及外交活動。
          2.我以政府名義在國、內外舉辦之重要涉外事務、國際會議及
            活動。
          3.我政府代表參與之重要國際會議或與外交事務有關之國際活
            動。
          4.我駐外館長主持或奉命代表政府參加之重要會議及活動。
    (七)技術合作:
          1.術團之成立與撤團。
          2.技術團之重大成果獲駐在國元首肯定、表揚並有具體佐證資
            料者。
          3.本部主辦或協辦之國際性技術合作、訓練、講習班開訓及成
            果。
    (八)急難救助:
          1.我政府基於人道所提供之國際性重大救濟行動。(一般性急
            難救助免登錄)
          2.由我政府代表或駐外館長親自主持之重大援贈活動。
    (九)保僑護僑:本部及駐館共同策劃、交涉及執行之重大保僑、護
          僑具體事蹟。(將執行情形逐日登錄)
    (十)其他事項:
          1.駐在國提昇我駐館地位、人員待遇及改善領務之具體事蹟,
            以生效日登錄。
          2.本部及友邦增設、撤除館處或機構,以命令發布日期或來文
            通知日期予以登錄。
          3.本部司處長以上主管、駐外館處大使、代表等之任命、抵任
            、呈遞國書、免職、離任等重要人事更動紀錄;友邦駐華大
            使、代表之到任、呈遞國書及離任亦應登錄。
          4.本部對國際重大事件之反應及因應措施。
          5.本部重要硬體建設落成典禮。
          6.外交部重大便民政策之製訂及執行成果。
          7.本部組織法修訂及行政革新重要措施。
          8.外交領事人員之招考、開訓及結業活動。
          9.外講所舉辦之重要訓練班。

  一、執行辦法:
    (一)外交大事日誌之資料,依檔資處設計之格式(如附件樣本)按
          日期順序,以條列方式登錄,採Word97標楷體號標準字型。
          英文採TimesNewRoman字型。
    (二)部內各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份大事日誌資料併磁片函
          送檔資處彙整列印;駐外館處可就每月館務日誌中擇其符合登
          錄標準之大事,於每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至各主管地域
          司,併各該司之大事日誌資料送彙。
    (三)機密性資料請勿登錄,惟如登錄時已無保密限制,或估計日誌
          彙整公布時(正常應為次月下旬),保密性已過之資料(例如
          首長之訪問行程返國後即可解密者),則仍請登錄。無邦交國
          家訪華之人士如可能引起中共注意及抗議者,是否登錄,請自
          行斟酌。
    (四)各單位所登錄之資料,其編輯原則應先依當月事件發生之日期
          順序排列,同日發生之事件,則將同性質者排列一起,同性質
          事件中,再依人物身分之高低順序編排,性質不同或無身分可
          比之個別事件,則以其重要性編列順序。
    (五)所登錄之每項資料應以簡潔文字記載事實,不做任何評論,以
          不超過兩行(約八十字)為宜。
    (六)各事件之登錄要件,應包含人、事、時、地、物等因素,人物
          應註明職稱姓名,外籍人士應附外文姓名及中文譯名。書寫方
          式舉例如后:
          1.國人:單位+姓+職稱+名(舉例:行政院蕭院長萬長、外
            交部胡部長志強等)。
          2.外人:國名+職稱+中譯名+(外文姓名)例如:吐瓦魯總
            理兼外長潘恩紐(B.PAENIU)、紐西蘭國會議員史提爾(
            TonySTE-EL)等,外人姓氏字母全部大寫,名字字首之字母
            大寫,其餘小寫。夫婦同行者,除正、副元首寫「伉儷」外
            ,其餘一律寫「暨夫人」或「夫婦」。
          3.文內數字一律用中文,不用阿拉伯字,例如:三千餘人、四
            億餘元。數據方面應讀寫一致,例如: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