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鑒於中華民國駐巴拿馬農技團在改良農
業生產技術之卓越成績,願繼續此項技術合作,經各指派全權代表,議定
下列條款:
一、公曆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簽署並經以互換巴拿馬外交部奧薩萊
斯次長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第 DOI 50-23號照會及中華民國駐巴拿馬
特命全權大使黃仁霖一九七一年八月十二日第P-71-083號照會所延期
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應自公曆一九
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展兩年,所有條件與上述協定同。
二、本議定書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用中文、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即公曆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訂於巴拿馬城
駐巴拿馬共和國命全權大使
黃仁霖(簽字)
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牧發展部部長
沙雷斯(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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