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普及及
    流通,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部及所屬機關名義及經費印製或發行之
    非機密性之圖書、期刊、公報、法規、輯編、史料叢書、年鑑、年報
    、彙編、專論、簡介及其他非書資料或電子出版品而言。

三、本部統籌管理出版品之專責單位為研究設計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設會
    )。
    研設會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本部出版品管理規定及績效查核,本部具
    出版品之各單位亦應指派單位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出版品作業,辦理出
    版品之印製、編號、分發、寄存及委請銷售等事宜。
    各單位專責人員有調整或異動者,應知會研設會,並在政府出版資料
    回應網(OPEN網站)作更新登錄。

四、研設會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在政府出版資料
    回應網( OPEN 網站)設定及控管各單位專責人員作業權限。
    各單位專責人員於出版品印製前,應先行上該網站(http://open.na
    t.gov.tw/gpnetwork)登入出版品相關資料,取得出版品統一編號後
    ,檢送編號申請單逕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
    編目( CIP)或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五、各單位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非書類及電子出版品等各類出版品之編
    印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示例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

六、本部申請編號之出版品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自行定價,並得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相關銷售事宜。
    各單位公開發行出版品,得經由下列銷售管道辦理,並依規定結帳,
    所得款項,悉數繳交國庫。
  (一)集中展售:定價銷售出版品,各單位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
        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
        品展售門市。
  (二)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業者代售:其報酬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
        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獲最有利標決標方
        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於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登載於本部網站,並於 OPEN 網站上
    登載連結網址。
    各單位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於已取得著作財產
    權範圍內,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並應將同意函及利用
    清單連同出版品之原始檔(含原始封面及原始內文檔)、PDF 檔(含
    印製用封面、內文檔及全文掃描檔)各一份送交行政院研考會(示例
    如附件五)。

八、出版品印製完成後,各單位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本部出版品指定分送單位及寄存圖書館名單(附件六),檢送指
    定冊數之出版品,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九、本部各單位發行出版品時,應將著作權管理及利用之相關文件(如委
    外契約、讓與或授權同意書等),予以妥善保存,以備查詢及應用,
    並配合行政院研考會辦理年度查核及參選評獎實施計畫。

十、本部出版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未規定事項均
    依相關辦法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