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學員考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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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激勵學員愛國情操
    ,增進外交專業技能,加強外語能力,培養高尚氣質,以為國效命,
    為民服務起見,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除在可能範圍內調整講
    習科目以符實際需要外並就學員敬業實況及進益程度,考核訓練績效
    ,提供評估參考。

二、考核重點
  (一)學員之本質特性,職業興趣,內在潛能與發展趨向。
  (二)學員之品德及言行。
  (三)學員之學業成績及好學程度。
  (四)學員之人際關係與服務態度。

三、考核方式:對學員考核時,應自各方面審慎客觀觀察,就學員之學習
    情緒、品德操守、生活言行、個別談託及參與各項活動等資料,並與
    自述、學習心得及學科測驗、專題作業等資料相互印證。必要時並設
    計考核量表予以切實考核。

四、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個人資質考評:總計百分之二十。就學員平時表現依左列項目予
        以考核:
        1.本質特性:佔百分之二十,包括職志、性向、潛能、發展潛力
          。
        2.品德操守:佔百分之二十,包括團隊精神(合作、協調)、榮
          譽心(操守、誠實)責任感(實踐、主動、負責)。
        3.生活言行:佔百分之二十,包括規律、整潔、儀態、語言。
        4.才能:佔百分之二十,包括領導、思維、判斷、決心、創意、
          見解、協調、學識。
        5.工作觀念及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包括法治、責任、熱誠
          、敬業、禮貌、親切、效率。
  (二)學習成績考評:包括學科、術科測驗及專題作業等項目,總計百
        分之八十。

五、學員考核總成績經本所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左:
  (一)甲等:八0分以上
  (二)乙等:七0分以上未滿八0分者。
  (三)丙等:六0分以上未滿七0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0分應為不及格者。

六、本所學員因故不能上課,自修或出席各種集會者,應比照公務人員請
    規則,申請給假。

七、請假手續如左:
  (一)請假學員須親筆填具請假單送教務組經核准後,方得離所。
  (二)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辦請
        假手續。
  (三)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之。
  (四)請病假三日以上者,須繳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

八、學員請假未經核准而不能參加上課者,以曠課論。請假一日以八小時
    計,但星期六以四小時計。

九、上課、自修及集會時間內,不得會客、吸煙或辦理私事。

十、上課或自修,應依編定之座號就位,否則視為缺席。

十一、請假及曠課扣減總成績分數之標準如左:
    (一)公假、婚假及喪假均不予扣分。
    (二)病假時數在全期總時間百分之四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百分之
          四者,每小時扣減總分0.0二五分。
    (三)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小時古減總分0
          .一分。但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分
          娩,必須其照顧者,二日以內免予扣分。超過二日獲准續假者
          ,每逾一小時扣減總分0.0三分。家庭因水災、火災、風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四)曠課每小時扣減總分一分。
    (五)上課遲到以十分鐘為度。超過十分鐘者,以每十分鐘為遲到一
          次;十次以內,每次扣減總分0.0四分。自十一次至十五次
          ,每次扣減總分0.二分,逾十五次則以曠課論,每次不足一
          小時亦以曠課一小時計算。
    (六)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