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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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