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
    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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