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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一(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文件,經其政府驗證後之效力)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 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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