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
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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