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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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
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
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
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
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
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
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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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
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
、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
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
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
,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
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
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
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
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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