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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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秘書處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應由大會
  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

  秘書長在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託管理事會之一切
  會議,應以秘書長資格行使職務,並應執行各該機關所託付之其他職務
  。秘書長應向大會提送關於本組織工作之常年報告。

  秘書長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
  會注意。

  秘書長及辦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
  或其他當局之訓示,並應避免足以妨礙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秘書長
  及辦事人員專對本組織負責。
  聯合國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辦事人員責任之專屬國際性,決不設
  法影響其責任之履行。

  辦事人員由秘書長依大會所定章程委派之。
  適當之辦事人員應長期分配於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並於必
  要時,分配於聯合國其他之機關。此項辦事人員構成秘書處之一部。
  辦事人員之僱用及其服務條件之決定,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
  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徵聘辦事人員時,於可能範圍內,應充分注意地
  域上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