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八章  修正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之三分
  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並於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

  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安全理
  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合國每
  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權。
  全體會議以三分二表決所建議對於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聯合國會員國
  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
  發生效力。
  如於本憲章生效後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
  召集全體會議之提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
  半數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