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機關
  茲設聯合鋰之主要機關如下:
  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
  書處。
  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聯合國對顧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
  務,不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