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關
茲設聯合鋰之主要機關如下: 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 書處。 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聯合國對顧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 務,不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