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辦事人員由秘書長依大會所定章程委派之。
  適當之辦事人員應長期分配於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並於必
  要時,分配於聯合國其他之機關。此項辦事人員構成秘書處之一部。
  辦事人員之僱用及其服務條件之決定,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
  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徵聘辦事人員時,於可能範圍內,應充分注意地
  域上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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