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人員由秘書長依大會所定章程委派之。 適當之辦事人員應長期分配於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並於必 要時,分配於聯合國其他之機關。此項辦事人員構成秘書處之一部。 辦事人員之僱用及其服務條件之決定,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 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徵聘辦事人員時,於可能範圍內,應充分注意地 域上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