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得考慮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包括軍縮及軍
備管制之原則;並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於該項原
則之建議。
大會得討論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依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大會所提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問題;除
第十二條所規定外,並得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於各
該項問題之建議。凡對於需要行動之各該項問題,應由大會於討論前或
討論後提交安全理事會。
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本條所載之大會權力並不限制第十條之概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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