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
  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
  為此聯合國各會員國政府之代表謹簽字於本憲章,以昭信守。公曆一千
  九百四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於金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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