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 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 為此聯合國各會員國政府之代表謹簽字於本憲章,以昭信守。公曆一千 九百四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於金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