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大會對於其所認為足以妨害國際間公共福利或友好關係之任何情勢,不
  論其起源如何,包括由違反本憲章所載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而起之情勢
  ,得建議和平調整辦法,但以不違背第十二條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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