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會員國而非為安全理事會之理事國,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
  如於安全理事會考慮中之爭端為當事國者,應被邀參加關於該項爭端之
  討論,但無投票權。安全理事會應規定其所認為公平之條件,以便非聯
  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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