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於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時,應儘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
  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促請各當事國以此項方法,解決其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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