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得將屬於第三十四條所指之性質之任何爭端或情勢, 提請安全理事會或大會注意。 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如為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時,經預先聲明就該爭端 而言接受本憲章所規定和平解決之義務後,得將該項爭端,提請大會或 安全理事會注意。大會關於按照本條所提請注意事項之進行步驟,應遵 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