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當事國如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
  時,應將該項爭端提交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如認為該項爭端之繼續
  存在,在事實上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決定是否當依第
  三十六條採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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