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當事國如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 時,應將該項爭端提交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如認為該項爭端之繼續 存在,在事實上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決定是否當依第 三十六條採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