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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安全理事會如經所有爭端當事國之請求,得向各當事國作成建議,以求 爭端之和平解決,但以不妨礙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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