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安全理事會如經所有爭端當事國之請求,得向各當事國作成建議,以求
  爭端之和平解決,但以不妨礙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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