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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決定使用武力時,於要求非安全理事會會員國依第四十三條 供給軍隊以履行其義務之前,如經該會員國請求,應請其遣派代表,參 加安全理事會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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