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安全理事會決定使用武力時,於要求非安全理事會會員國依第四十三條
  供給軍隊以履行其義務之前,如經該會員國請求,應請其遣派代表,參
  加安全理事會關於使用其軍事部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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