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執行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決議所必要之行動,應由聯合
  國全體會員國或由若干會員國擔任之,一依安全理事會之決定。
  此項決議應由聯合國會員國以其直接行動,及經其加入為會員之有關國
  際機關之行動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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