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職權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作成或發動關於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
  生、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研究及報告;並得向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及關
  係專門機關,提出關於此種事項之建議案。
  本理事會為增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維護起見,得作成
  建議案。
  本理事會得擬具關於其職權範圍內事項之協約草案,提交大會。
  本理事會得依聯合國所定之規則召集本理事會職務範圍以內事項之國際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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