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與第五十七條所指之任何專門機關訂立協定,訂明
  關係專門機關與聯合國發生關係之條件。該項協定須經大會之核准。
  本理事會,為調整各種專門機關之工作,得與此種機關會商並得向其提
  出建議,並得向大會及聯合國會員國建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