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取適當步驟,以取得專門機關之經常報告。本理事 會得與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關,商定辦法俾就實施本理事會之建議及 大會對於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事項之建議所採之步驟,取得報告。 本理事會得將對於此項報告之意見提送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