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取適當步驟,以取得專門機關之經常報告。本理事
  會得與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關,商定辦法俾就實施本理事會之建議及
  大會對於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事項之建議所採之步驟,取得報告。
  本理事會得將對於此項報告之意見提送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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