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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履行其職權範圍內關於執行大會建議之職務。 經大會之許可,本理事會得應聯合國會員國或專門機關之請求,供其服 務。 本理事會應履行憲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職務,以及大會所授予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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