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組織
  一、託管理事會應由下列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
    (一)管理託管領土之會員國。
    (二)第二十三條所列名之國家而現非管理託管領土者。
    (三)大會選舉必要數額之其他會員國,任期三年,俾使託管理事會
          理事國之總數,於聯合國會員國中之管理託管領土者及不管理
          者之間,得以平均分配。
  二、託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指定一特別合格之人員,以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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