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一、託管理事會應由下列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 (一)管理託管領土之會員國。 (二)第二十三條所列名之國家而現非管理託管領土者。 (三)大會選舉必要數額之其他會員國,任期三年,俾使託管理事會 理事國之總數,於聯合國會員國中之管理託管領土者及不管理 者之間,得以平均分配。 二、託管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指定一特別合格之人員,以代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