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份 「區域」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為本部份的目的:
(a) 「資源」是指「區域」內在海床及其下原來位置的一切固體、液體
或氣體礦物資源,其中包括多金屬結核;
(b) 從「區域」回收的資源稱為「礦物」。
|
一、本部份適用於「區域」。
二、「區域」內活動應受本部份規定的支配。
三、關於將標明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所指範圍界限
的海圖與地理座標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規定,載於第六部份。
四、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根據第六部份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定或關於
劃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界限的協定的效力。
|
本部份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權利,不應影響「區域」上覆水域的法
律地位,或這種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