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一部份  「區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為本部份的目的:
  (a) 「資源」是指「區域」內在海床及其下原來位置的一切固體、液體
      或氣體礦物資源,其中包括多金屬結核;
  (b) 從「區域」回收的資源稱為「礦物」。

  一、本部份適用於「區域」。
  二、「區域」內活動應受本部份規定的支配。
  三、關於將標明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所指範圍界限
      的海圖與地理座標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規定,載於第六部份。
  四、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根據第六部份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定或關於
        劃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界限的協定的效力。

  本部份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權利,不應影響「區域」上覆水域的法
  律地位,或這種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