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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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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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
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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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
(b)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二、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
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
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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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
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二、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
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
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
、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
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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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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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保護電纜和管道;
(d)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
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三、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
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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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
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二、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
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
三、沿海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應考慮到:
(a)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
(b)習慣上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
(c)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和
(d)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
四、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
圖妥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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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
行使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時,應持有國際協定為這種船舶所規定的證書
並遵守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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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按照本公約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尤
其在適用本公約或依本公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時,沿海國不應
:
(a)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
;或
(b)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載運貨物來往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替任何
國家載運貨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二、沿海國應將其所知的在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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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二、在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權
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對准許這種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
件的任何破壞。
三、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沿海國可在對外國
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在其領海的特定區
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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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國船舶不得僅以其通過領海為理由而徵收任何費用。
二、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
徵收費用。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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