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份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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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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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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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依據其環境政策和按照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職責開發其自然
資源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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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
,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為此目的,按照其
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實可行的方法,並應在這方面盡力協調它
們的政策。
二、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
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
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
權利的區域之外。
三、依據本部份採取的措施,應針對海洋環境的一切污染來源。這些措
施,除其他外,應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盡量減少下列污染的
措施:
(a)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於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
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
(b)來自船隻的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
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隻的設計、建
造、裝備、操作船和人員配備的措施;
(c)來自用於勘探或開發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的設施和裝置的污染,
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以
及規定這些設施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
施;
(d)來自在海洋環境內操作的其他設施和裝置的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
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規定這些設施
或裝置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
四、各國採取措施防止、減少或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不應對其他國
家依照本公約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義務所進行的活動有不當的干擾
。
五、按照本部份採取的措施,應包括為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
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
的生存環境,而有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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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各國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採取的行動不應直
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
變成另一種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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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於在其管轄或控制
下使用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或由於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境
某一特定部份引進外來的或新的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
有害的變化。
二、本條不影響本公約對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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