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 島國的情形下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二、此項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三、對於領海的主權的行使受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