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部份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
      島國的情形下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二、此項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三、對於領海的主權的行使受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