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三部份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所有國家,不論其地理位置如何,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在本公約所規
  定的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下,均有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

  各國和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本公約,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
  進行。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時應適用下列原則:
  (a) 海洋科學研究應專為和平目的而進行;
  (b) 海洋科學研究應以符合本公約的適當科學方法和工具進行;
  (c) 海洋科學研究不應對符合本公約的海洋其他正當用途有不當干擾,
      而這種研究在上述用途過程中應適當地受到尊重;
  (d) 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應遵守依照本公約制定的一切有關規章,包括
      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章。

  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不應構成對海洋環境任何部份或其資源的任何權利主
  張的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