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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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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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份所規定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通過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
影響構成這種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響海峽沿岸國對這種水
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權或管轄權。
二、海峽沿岸國的主權或管轄權的行使受本部份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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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不影響:
(a) 海峽內任何內水區域,但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
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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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海峽沿岸國領海以外的水域作為專屬經濟區或公海的法律地位;或
(c) 某些海峽的法律制度,這種海峽的通過已全部或部份地規定在長期
存在、現行有效的專門關於這種海峽的國際公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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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
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份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
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份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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