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節  主權豁免
  本公約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
  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並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性服務之用的其他船
  隻或飛機。但每一國家應採取不妨害該國所擁有或經營的這種船隻或飛
  機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適當措施,以確保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這種船隻或
  飛機的活動方式符合本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