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主權豁免
本公約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 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並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性服務之用的其他船 隻或飛機。但每一國家應採取不妨害該國所擁有或經營的這種船隻或飛 機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適當措施,以確保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這種船隻或 飛機的活動方式符合本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