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B分節  大會
  一、大會應由管理局的全體成員組成。每一成員應有一名代表出席大會
      ,並可由副代表及顧問隨同出席。
  二、大會應召開年度常會,經大會決定,或由秘書長應理事會的要求或
      管理局過半數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各屆會議應在管理局的所在地舉行。
  四、大會應制定其議事規則。大會應在每屆常會開始時選出其主席和其
      他必要的高級職員。他們的任期至下屆常會選出新主席及其他高級
      職員為止。
  五、大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
  六、大會每一成員應有一票表決權。
  七、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包括召開大會特別會議的決定,應由出席並
      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
  八、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
      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參加該會議的過半數成員。對某一問題是否
      為實質問題發生爭論時,該問題應作為實質問題處理,除非大會以
      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所需的多數另作決定。
  九、將一個實質問題第一次付諸表決時,主席可將就該問題進行表決的
      問題推遲一段時間,如經大會至少五分之一成員提出要求,則應將
      表決推遲,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五曆日。此項規則對任一問題只可
      適用一次,並且不應用來將問題推遲至會議結束以後。
  十、對於大會審議中關於任何事項的提案是否符合本公約的問題,在管
      理局至少四分之一成員以書面要求主席徵求諮詢意見時,大會應請
      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就該提案提出諮詢意見,並應在收到
      分庭的諮詢意見前,推遲對該提案的表決。如果在提出要求的那期
      會議最後一個星期以前還沒有收到諮詢意見,大會應決定何時開會
      對已推遲的提案進行表決。

  一、大會作為管理局唯一由其所有成員組成的機關,應視為管理局的最
    高機關,其他各主要機關均應按照本公約的具體規定向大會負責。大
    會應有權依照本公約各項有關規定,就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
    或事項制訂一般性政策。
  二、此外,大會的權力和職務應為:
   (a)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選舉理事會成員;
   (b)從理事會提出的候選人中,選舉秘書長;
   (c)根據理事會的推薦,選舉企業部董事會董事和企業部總幹事;
   (d)設立為按照本部份執行其職務認為有必要的附屬機關。這種機關的
      組成,應適當考慮到公平地區分配原則和特別利益,以及其成員必
      須對這種機關所處理的有關技術問題具備資格和才能;
   (e)在管理局未能從其他來源得到足夠收入應付其行政開支以前,按照
      以聯合國經常預算所用比額表為基礎認定的會費分攤比額表,決定
      各成員國對管理局的行政預算應繳的會費;
   (f)
    (1)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審議和核准關於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
        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和依據第八十二條所繳的費用和實物
        的規則、規章和程序,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
        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如果大會對理事會的建
        議不予核准,大會應將這些建議送回理事會,以便參照大會表示
        的意見重新加以審議;
    (2) 審議和核准理事會依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0) 項(2) 目暫時
        制定的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及其修正案。這些規則、規章
        和程序應涉及「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開發,管理局的財務管
        理和內部行政以及根據企業部董事會的建議由企業部向管理局轉
        移資金;
   (g)在符合本公約規定和管理局規則、規章和程序的情形下,決定公平
      分配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 ;
   (h)審議和核准理事會提出的管理局的年度概算;
   (i)審查管理局和企業部的定期報告以及要求理事會或管理局任何其他
      機關提出的特別報告;
   (j)為促進有關「區域」內活動的國際合作和鼓勵與此有關的國際法的
      逐漸發展及其編纂的目的,發動研究和提出建議;
   (k)審議關於「區域」內活動的一般性問題,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產生
      的問題,以及關於「區域」內活動對某些國家,特別是內陸國和地
      理不利國,因其地理位置而造成的那些問題;
   (l)經理事會按照經濟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建議,依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十款的規定,建立補償制度或採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
   (m)依據第一百八十五條暫停成員的權利和特權的行使;
   (n)討論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在符合管理局各個機
      關權力和職務的分配的情形下,決定由管理局那一機關來處理本公
      約條款未規定由其某一機關處理的任何這種問題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