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節 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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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會應由管理局的全體成員組成。每一成員應有一名代表出席大會
,並可由副代表及顧問隨同出席。
二、大會應召開年度常會,經大會決定,或由秘書長應理事會的要求或
管理局過半數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各屆會議應在管理局的所在地舉行。
四、大會應制定其議事規則。大會應在每屆常會開始時選出其主席和其
他必要的高級職員。他們的任期至下屆常會選出新主席及其他高級
職員為止。
五、大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
六、大會每一成員應有一票表決權。
七、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包括召開大會特別會議的決定,應由出席並
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
八、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
出。但這種多數應包括參加該會議的過半數成員。對某一問題是否
為實質問題發生爭論時,該問題應作為實質問題處理,除非大會以
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所需的多數另作決定。
九、將一個實質問題第一次付諸表決時,主席可將就該問題進行表決的
問題推遲一段時間,如經大會至少五分之一成員提出要求,則應將
表決推遲,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五曆日。此項規則對任一問題只可
適用一次,並且不應用來將問題推遲至會議結束以後。
十、對於大會審議中關於任何事項的提案是否符合本公約的問題,在管
理局至少四分之一成員以書面要求主席徵求諮詢意見時,大會應請
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就該提案提出諮詢意見,並應在收到
分庭的諮詢意見前,推遲對該提案的表決。如果在提出要求的那期
會議最後一個星期以前還沒有收到諮詢意見,大會應決定何時開會
對已推遲的提案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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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會作為管理局唯一由其所有成員組成的機關,應視為管理局的最
高機關,其他各主要機關均應按照本公約的具體規定向大會負責。大
會應有權依照本公約各項有關規定,就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
或事項制訂一般性政策。
二、此外,大會的權力和職務應為:
(a)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選舉理事會成員;
(b)從理事會提出的候選人中,選舉秘書長;
(c)根據理事會的推薦,選舉企業部董事會董事和企業部總幹事;
(d)設立為按照本部份執行其職務認為有必要的附屬機關。這種機關的
組成,應適當考慮到公平地區分配原則和特別利益,以及其成員必
須對這種機關所處理的有關技術問題具備資格和才能;
(e)在管理局未能從其他來源得到足夠收入應付其行政開支以前,按照
以聯合國經常預算所用比額表為基礎認定的會費分攤比額表,決定
各成員國對管理局的行政預算應繳的會費;
(f)
(1)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審議和核准關於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
取得的財政及其他經濟利益和依據第八十二條所繳的費用和實物
的規則、規章和程序,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獨
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如果大會對理事會的建
議不予核准,大會應將這些建議送回理事會,以便參照大會表示
的意見重新加以審議;
(2) 審議和核准理事會依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0) 項(2) 目暫時
制定的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及其修正案。這些規則、規章
和程序應涉及「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開發,管理局的財務管
理和內部行政以及根據企業部董事會的建議由企業部向管理局轉
移資金;
(g)在符合本公約規定和管理局規則、規章和程序的情形下,決定公平
分配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 ;
(h)審議和核准理事會提出的管理局的年度概算;
(i)審查管理局和企業部的定期報告以及要求理事會或管理局任何其他
機關提出的特別報告;
(j)為促進有關「區域」內活動的國際合作和鼓勵與此有關的國際法的
逐漸發展及其編纂的目的,發動研究和提出建議;
(k)審議關於「區域」內活動的一般性問題,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產生
的問題,以及關於「區域」內活動對某些國家,特別是內陸國和地
理不利國,因其地理位置而造成的那些問題;
(l)經理事會按照經濟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建議,依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十款的規定,建立補償制度或採取其他經濟調整援助措施;
(m)依據第一百八十五條暫停成員的權利和特權的行使;
(n)討論管理局權限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在符合管理局各個機
關權力和職務的分配的情形下,決定由管理局那一機關來處理本公
約條款未規定由其某一機關處理的任何這種問題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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