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和促進
  沿海國在行使其主權時,有規定、准許和進行其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的專屬權利。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明示同意並在沿海國
  規定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一、沿海國在行使其管轄權時,有權按照本公約的有關條款,規定、准
      許和進行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的海洋科學研究。
  二、在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
  三、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國應對其他國家或各主管國際組織按照本公約
      專為和平目的和為了增進關於海洋環境的科學知識以謀全人類利益
      ,而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給予
      同意。為此目的,沿海國應制定規則和程序,確保不致不合理地推
      進或拒絕給予同意。
  四、為適用第三款的目的,盡管沿海國和研究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它
      們之間仍可存在正常情況。
  五、但沿海國可斟酌決定,拒不同意另一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在該沿海
      國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計劃,如果該計劃:
   (a)與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有直接關係;
   (b)涉及大陸架的鈷探、炸藥的使用或將有害物質引入海洋環境;
   (c)涉及第六十和第八十條所指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操作
      或使用;
   (d)含有依據第二百四十八條提出的關於該計劃的性質和目標的不正確
      情報,或如進行研究的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由於先前進行研究計劃
      而對沿海國負有尚未履行的義務。
  六、雖有第五款的規定,如果沿海國已在任何時候公開指定從測算領海
      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里以外的某些特定區域為已在進行或將在合
      理期間內進行開發或詳探作業的重點區域,則沿海國對於在這些特
      定區域之外的大陸架上按照本部份規定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
      即不得行使該款(a) 項規定的斟酌決定權而拒不同意。沿海國對於
      這類區域的指定及其任何更改,應提出合理的通知,但無須提供其
      中作業的詳情。
  七、第六款的規定不影響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八、本條所指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不應對沿海國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
      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所進行的活動有不當的干擾。

  沿海國作為一個國際組織的成員或同該組織訂有雙邊協定,而在該沿海
  國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該組織有意直接或在其主持下進行一項海洋
  科學研究計劃,如果該沿海國在該組織決定進行計劃時已核准詳細計劃
  ,或願意參加該計劃,並在該組織將計劃通知該沿海國後四個月內沒有
  表示任何反對意見,則應視為已准許依照同意的說明書進行該計劃。

  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有意在一個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應在海洋科學研究計劃預定開始日期至少六個月前,
  向該國提供關於下列各項的詳細說明:
  (a) 計劃的性質和目標;
  (b) 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隻的船名、噸位、類型和級別,以及科
      學裝備的說明;
  (c) 進行計劃的精確地理、區域及科學裝備的說明;
  (d) 研究船最初到達和最後離開的預定日期,或裝備的部署和拆除的預
      定日期,視情況而定;
  (e) 主持機構的名稱,其主持人和計劃負責人的姓名;和
  (f) 認為沿海國應能參加或有代表參與計劃的程度。

  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海
      洋科學研究時,應遵守下列條件:
   (a)如沿海國願意,確保其有權參加或有代表參與海洋科學研究計劃,
      特別是於實際可行時在研究船和其他船隻上或在科學研究設施上進
      行,但對沿海國的科學工作者無須支付任何報酬,沿海國亦無分擔
      計劃費用的義務;
   (b)經沿海國要求,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盡快向沿海國提供初步報告,並
      於研究完成後提供所得的最後成果和結論;
   (c)經沿海國要求,負責供其利用從海洋科學研究計劃所取得的一切資
      料和樣品,並同樣向其提供可以複製的資料和可以分開而不致有損
      其科學價值的樣品;
   (d)如經要求,向沿海國提供對此種資料、樣品及研究成果的評價,或
      協助沿海國加以評價或解釋;
   (e)確保在第二款限制下,於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過適當的國內
      或國際途徑,使研究成果在國際上可以取得;
   (f)將研究方案的任何重大改變立即通知沿海國;
   (g)除非另有協議,研究完成後立即拆除科學研究設施或裝備。
  二、本條不妨害沿海國的法律和規章為依據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五款行使
      斟酌決定權給予同意或拒不同意而規定的條件,包括要求預先同意
      使計劃中對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有直接關係的研究成果在國際上可
      以取得。

  關於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的通知,除另有協議外,應通過適當的官方途徑
  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