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F分節  管理局的財政安排
  管理局的資金應包括:
  (a) 管理局各成員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e) 項繳付的分攤會費;
  (b) 管理局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條因「區域」內活動而得到的收益;
  (c) 企業部按照附件四第十條轉來的資金;
  (d) 依據第一百七十四條借入的款項;和
  (e) 成員或其他實體所提供的自願捐款;
  (f) 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向補償基金繳付的款項,基金的來源由
      經濟規劃委員會提出建議。

  秘書長應編制管理局年度概算,向理事會提出。理事會應審議年度概算
  ,並連同其對概算的任何建議向大會提出。大會應按照第一百六十條第
  二款(h) 項審議並核准年度概算。

  一、在管理局未能從其他來源得到足夠資金以應付其行政開支以前,第
      一百七十一條(a) 項所指的會費應繳入特別帳戶,以支付管理局的
      行政開支。
  二、管理局的資金應首先支付管理局的行政開支。除了第一百七十一條
      (a) 項所指分攤會費外,支付行政開支後所餘資金,除其他外,可
      :
     (a)按照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g)項加以分配;
     (b)按照第一百七十條第四款用以向企業部提供資金;
     (c)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十款和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 l)項用以補
        償發展中國家。

  一、管理局應有借款的權力。
  二、大會應在依據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f) 項所制定的財務條例中規定
      對此項權力的限制。
  三、理事會應行使管理局的借款權。
  四、締約國對管理局的債務應不負責任。

  管理局的記錄、帳簿和帳目,包括其年度財務報表,應每年交由大會指
  派的一位獨立審計員審核。